2021年第一修订版
(2013年6月21日经第五届第六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3年6月24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2014年1月1日经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2021年3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黄浦区曹光彪小学,英文表述为 Cao Guang Biao Primary School in Huangpu District of Shanghai;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长沙路1号,邮政编码为200003;官方网址为http://cgb.hpe.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举办,经上海市黄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定向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5 个年级 25个班级。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我们的教育理念是“诚信办学、服务社会、育人为本”。我们的办学宗旨为:“提高均衡水平,满足多元需求”,创办“管理高效、教育优质、特色鲜明、人民满意”的学校,为社会提供中国一流水准的基础教育优质资源。我们的办学目标为“让光彪学子拥有金色的童年,让光彪校园成为孩子走向成功的起点” 。
第六条 坚持“寻找适合每个孩子的教育”办学价值追求,在坚守与创新中追求卓越。不断完善管理机制,依法治校,以德立校,五育并举,注重学生行为规范和品格培育,整体构建三类课程框架,继续打造品牌学科,精心培育教师队伍,不断积淀人文底蕴,全面关注学生的健全人格塑造与绿色质量提升,让光彪校园成为孩子走向成功的起点。
第七条 在“追光立标”课程理念下,确立 “极光少年”的育人目标,构建 “光标”课程体系,以 “品德之光”、“智慧之光”、“活力之光”、“悦美之光”和“实践之光”的“五光”对应“德智体美劳”五维发展;以“光谱”综合评价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成长,实现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落实立德树人。
教师发展目标:以教师发展的丰硕成果和新鲜经验,努力成为有辐射作用和一定影响力的“教师发展示范校”。立足学校与教师现状,营造促进教师自主发展的学习文化。形成学校教师发展科学管理与培养的序列。培育一支适应曹光彪小学发展需求的身体心理健康,勇于开拓创新,德高、业精、绩优的教师团队。
第八条
校训:说得好,做得更好!
校风:正气 和气 灵气 大气
教风:情系专业 敬畏童心
学风:好学会玩 善于合作
第九条
校标:
校歌:《光彪之歌》
校报:《光彪通讯》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明确学校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以保证学校始终走在教改和“办学生喜欢的学校”的前列,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上海市黄浦区曹光彪小学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上海市黄浦区曹光彪小学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黄浦区曹光彪小学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和校务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凡属“三重一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和决定。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支部作出的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牵头领导主抓主推,其他领导积极配合,做到分工不分家。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家长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学校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五育并举”的办学思想,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四条 少先队辅导员和班主任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辅导员和班主任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对学生的常规管理,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依靠辅导员和班主任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少先队、儿童团活动,努力形成良好的班风、队风和优秀班集体,培养品学兼优、有创新精神、有组织能力、有一定特长、能团结协作的小干部队伍。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积极培育与组建各类社团,培育学生特长,张扬学生个性,提供学生展现的舞台。
各类社团活动做到有专人负责,活动定时、定点。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学校以抓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流程管理及质量监控、评价来全面落实国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设置等教学要求,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流程管理既要重视计划制订、资料积累、工作规范、检查评比,还要重视思想工作、管理过程、工作特色和反馈指导。管理者要从实际出发,适时调整计划,把重点放在帮助教师按教育教学的规律执教,善于激发教师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各具风格、丰富多彩的教学方法。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八条 课堂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各项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教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教师要结合所教学生的特点,认真落实教学五环节的各项要求。课堂上要营造有利于学与教的氛围,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要照顾到每一个学生,注意分层教学与因材施教;要注意讲练结合,让学生多实践体验与质疑提问。
学校实行互听课和推门听课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特殊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重视艺术教育,利用音乐专用教室、美术专用教室开足上好音乐课、美术课。通过艺术教育培养学生审美情趣,开启学生智慧,引导学生想象创造,提高学生审美要求和能力,发挥艺术教育的育人功能。
学校组织乐队、合唱队、舞蹈队、书画社等艺术团队,创造良好的艺术氛围,培养有艺术特长的人才。
学校重视劳技教育,通过自然常识、劳动技能、信息技术以及各项科技活动,提高学生科学素养和动手实践能力。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和公益劳动。学校每年举行一届科技节,展示小发明、小创造和科技教育的成果。
作为上海市“OM”特色学校,学校把开展“OM”活动,发扬“OM”精神作为学校的特色,在积极参加“OM”竞赛活动的基础上,开设“OM”拓展课与活动课,让“OM”精神惠及每一位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引进现代管理与教学技术,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学校信息技术要为学校管理、教学改革和教育现代化服务。学校从资金投入、人员配备等方面予以保证。
学校加强对教师信息技术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与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学校不得拒收应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入学。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额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控制和调节。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遵守学校制订的作息制度、校纪校规等规章制度,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爱护学校环境和物品,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各学科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市、区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教师将各项评价结果填入《学生学业素养》、《学生光谱评价》报告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制订学生奖励条例,对优秀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表彰和奖励。学校设立“曹光彪教育奖励金”和“芬芳奖学金”,用于奖励有突出表现,为集体赢得荣誉的优秀学生。对违反校纪、校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条 学校对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午餐。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每学年召开少先队代表大会,倡导学生自主管理。少先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教师应有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曹光彪教育奖励金”、“新世界奖励基金”和“芬芳奖学金”,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2511.00万元。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地、各类专用教室、图书馆、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